提存異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08年度,145號
TCDV,108,聲,145,201907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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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聲字第145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抗 告 人 郝婉喬即郝慧美

上列抗告人因108 年度聲字第145 號提存異議事件,對於民國10
8 年6 月27日本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
規定,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。抗告人雖以其
先前為修繕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受損之門鎖,已花費1,150 元等語
,而主張將本件抗告裁判費轉付該修繕費,然即便抗告人所稱其
已支付1,150 元修繕費為真,本件提存異議之抗告與強制執行程
序中之修繕費亦屬二事,要無相互抵銷之理,抗告人此部分主張
,自屬無據。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,茲限抗告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抗
告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楊珮瑛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紀俊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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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