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5號
抗 告 人 郝婉喬即郝慧美
上列抗告人因108 年度聲字第145 號提存異議事件,對於民國10
8 年6 月27日本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
規定,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。抗告人雖以其
先前為修繕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受損之門鎖,已花費1,150 元等語
,而主張將本件抗告裁判費轉付該修繕費,然即便抗告人所稱其
已支付1,150 元修繕費為真,本件提存異議之抗告與強制執行程
序中之修繕費亦屬二事,要無相互抵銷之理,抗告人此部分主張
,自屬無據。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,茲限抗告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抗
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