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70號
聲 請 人即
債 務 人 陳棠即陳齡即陳菱即謝菱即謝麗梅
代 理 人 賴俊宏律師(法扶)
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 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、第3項亦有 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 爰限期命補正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童淑芬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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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.關於財產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: │
│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?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。 │
│②除已陳報者外,「本人」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(含│
│ 不動產、動產、存款、投資、保單、股票、汽機車、權利等│
│ )?及2年間變動情形。 │
│③除已陳報部分,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(含為他人擔保之│
│ 保證債務、稅捐債務、罰鍰債務、健保欠費. . . 等)?若│
│ 有,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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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.關於收入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: │
│ 聲請人「本人」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(即自106年7月起迄今│
│ )之各項收入之明細(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、政府補助│
│ 金、社福機構補助、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),並檢附相關│
│ 佐證資料,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│
│ (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)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.關於支出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(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;聲│
│ 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,576元以下者,無庸提出│
│ 相關證明。) │
│ 聲請前二年(即自即自106年7月起迄今)必要支出(含膳食│
│ 、教育、交通、通訊、水電瓦斯、雜支、醫療、賦稅、扶養│
│ 費支出等)之「相關證明文件」,如無法完整提出,請說明│
│ 原因,併提出尚留存部分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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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.有擔保權之債權,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,或行│
│ 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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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.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.提出債務人「本人」名下所有金融機構(自105年1月起迄今│
│ )之交易往來明細(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,已│
│ 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)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.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,000元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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