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消債補字第151號
聲請人( 何懿家
即債務人)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
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、第3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 爰限期命補正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
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
書 記 官 張皇清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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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一、補正「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│
│ 清單、所得及收入清單、生活必要支出清單、債權人清冊│
│ 、債務人清冊」之繕本一份(債權人為八位,僅提出七份│
│ 繕本)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二、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?如有,並說明該代│
│ 辦業者、代辦費用為何?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?如│
│ 已給付,資金來源為何?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,則待清償│
│ 數額為何?(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,不宜逕為清│
│ 償)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三、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,400元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四、關於財產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(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)│
│ : │
│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、配偶│
│ 及受扶養親屬(父親、母親、長子、長女)財產歸屬資料清│
│ 單(原所提過舊)。 │
│除已陳報者外,「本人」、「配偶」及「受扶養親屬(父親│
│、母親、長子、長女)」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(含不│
│ 動產、動產、存款、投資、保單、股票、汽機車、權利等)│
│ ?及2年間變動情形。 │
│除已陳報部分,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(含為他人擔保之│
│ 保證債務、稅捐債務、罰鍰債務、健保欠費. . . 等)?若│
│ 有,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五、關於收入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(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)│
│ : │
│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、配偶│
│ 及受扶養親屬(父親、母親、長子、長女)107 年度所得資│
│ 料清單。 │
│聲請人「本人」、「配偶」及「受扶養親屬」於聲請人聲請│
│ 前二年(即自106 年5 月起迄今)之各項收入之明細(含工│
│ 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、政府補助金、社福機構補助、其他有│
│ 償及無償之所得),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,如無任何收入或│
│ 無法提出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 │
│提出債務人「本人」、「配偶」、「受扶養親屬(父親、母│
│ 親、長子、長女)」名下所有金融機構(自106 年5 月起迄│
│ 今)之交易往來明細(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)│
│ (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,惟受扶養親屬父母親之交易│
│ 明細全無提出)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六、關於支出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(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;│
│ 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,576元以下者,無庸│
│ 提出相關證明。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,在前│
│ 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,亦同│
│ ) : │
│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,請說明原因為何│
│ ? │
│須聲請人扶養者,應補正實際支出父母親扶養費之證明。若│
│ 無法提出任何證明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