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婚字,108年度,412號
TCDV,108,婚,412,2019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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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412號
原   告 卓永諒 
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蓮間請求離婚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經查,本件請求離婚,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,依家事事
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
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參仟元。茲依家事事
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 淑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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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