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8年度,1044號
TCDV,108,司聲,1044,2019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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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1044號
聲 請 人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江校煜 
 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燕卿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相對人住 居所遷移,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,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 等語,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等為證。
二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、居所者,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,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,惟由該規定觀之,倘若相對人並 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,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,以 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。
三、經查,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退件信封之送達處所為「臺中市○ ○區○○00街00號6樓之3」,惟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 基本資料所示,相對人現設籍於「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 段000號十三樓之25」,聲請人未對相對人前開戶籍地址依 法送達未果前,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處於不明之 狀態,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,是本件聲請尚非 適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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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