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062號聲 請 人 蘇紹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文田、郭玉嬌、葉家良、葉育銘、葉佩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請提出相對人「郭玉嬌、葉育銘」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 勿省略)。(本票上姓名不清楚)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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