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8年度,5062號
TCDV,108,司票,5062,20190730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5062號
聲 請 人 蘇紹保 
 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文田郭玉嬌葉家良葉育銘、葉
佩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「郭玉嬌葉育銘」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
  勿省略)。(本票上姓名不清楚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