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8年度,4932號
TCDV,108,司票,4932,201907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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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4932號
聲 請 人 李景棠 


 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可存瀚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確認聲請人為「李景棠」抑或「速比爾有限公司」?如有誤
  載,並請具狀更正(因本票影本記載受款人為速比爾有限公
  司,聲請人非受款人,亦無背書轉讓)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可存瀚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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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速比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比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