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23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周文麟、郭燕琴、周柏宇即和誠企業社
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相對人周文麟、周柏宇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載,請查
明更正,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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