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8年度,4913號
TCDV,108,司票,4913,2019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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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4913號
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


 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紀淳真、黃家慶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
其聲請:
一、確認聲請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
  理人相符之簽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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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