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13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紀淳真、黃家慶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確認聲請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 理人相符之簽章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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