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11號
聲 請 人 王天佑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凱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確認聲請事項本票票號「TH746513」之票號記載是否有誤?
三、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,000元是否有誤?(因與聲請
事項本票金額新臺幣40,000元不相符)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