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8年度,3904號
TCDV,108,司票,3904,201907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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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
聲 請 人 虔駿為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柏溢 
 
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
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於108年6月19日寄存送達,於 同年6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三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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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虔駿為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