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8年度,534號
TCDV,108,司催,534,201907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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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534號
聲 請 人 張仕和 
 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本件聲請狀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發票人負責人
  「林進湖」是否有誤?(台端所載與經濟部公司登記不符)
  有錯誤,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,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
  止付通知書影本過院參辦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 
 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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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公司登記不符)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