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34號
聲 請 人 張仕和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本件聲請狀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發票人負責人
「林進湖」是否有誤?(台端所載與經濟部公司登記不符)如
有錯誤,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,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
止付通知書影本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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