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30號
聲 請 人 介達工業社
法定代理人 顧木炎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負責人姓名「張廖萬宏」
是否有誤?(台端所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不符)如有錯誤,請
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,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
知書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