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8年度,521號
TCDV,108,司催,521,201907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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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521號
聲 請 人 林益州 


 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具狀陳明系爭股票各別之股票號碼、張數及股數。
二、請確認股票發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並請提出具合法
  法定代理人印文之股票掛失證明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 
 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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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