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21號聲 請 人 林益州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一、請具狀陳明系爭股票各別之股票號碼、張數及股數。二、請確認股票發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並請提出具合法 法定代理人印文之股票掛失證明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