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74號
債 權 人 藍可芸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邵奕敦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。(如:借
據、本票、支票)
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借款日期「108年7月10日」是否
有誤?(因借款日晚於約定清償日108年6月20日)
㈢確認請求金額90,000元是否有誤。(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四
筆借款金額合計7萬元不相符)
㈣提出帳號000-00000000為債務人邵奕敦之帳號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