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274號
TCDV,108,司促,21274,2019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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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74號
債 權 人 藍可芸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邵奕敦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。(如:借
   據、本票、支票)
 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借款日期「108年7月10日」是否
   有誤?(因借款日晚於約定清償日108年6月20日)
  ㈢確認請求金額90,000元是否有誤。(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四
   筆借款金額合計7萬元不相符)
  ㈣提出帳號000-00000000為債務人邵奕敦之帳號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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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