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70號
債 權 人 名庭天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許自克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建禾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