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204號
TCDV,108,司促,21204,201907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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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0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


債 務 人 石如郁即石秀月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
 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石如郁即石秀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
    :5520491004760394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
   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4日止
    累計702,194元正未給付,其中192,632元為消費款;50
    5,962元為循環利息;3,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    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    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   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1204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石如郁即石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192632│秀月   │6月25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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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