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0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石如郁即石秀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
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石如郁即石秀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
:5520491004760394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
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4日止
累計702,194元正未給付,其中192,632元為消費款;50
5,962元為循環利息;3,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1204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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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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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石如郁即石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192632│秀月 │6月25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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