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17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林武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叁仟陸佰柒拾叁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武東於民國92年08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
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,000元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
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
92年08月13日起至民國94年08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25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
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
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
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民國108年06月24日止累計154,996元正未給付,其中52
,234元為本金;102,678元為利息;84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林武東於民國92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0
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
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
92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0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
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
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
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民國108年06月24日止累計241,536元正未給付,其中71
,169元為本金;170,283元為利息;84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林武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4563018
506598369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
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4日止累計1,307,
141元正未給付,其中356,255元為消費款;947,286元
為循環利息;3,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現金卡申請書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1174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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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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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武東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4.25%│
│ │52234 │ │6月25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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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林武東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71169 │ │6月25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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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3│新臺幣│林武東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356255│ │6月25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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