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78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
(原法定代理人林秋月已死亡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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