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027號
TCDV,108,司促,21027,201907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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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27號
債 權 人 黃順興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雅菁吳基泰吳聲宗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「黃」順興或「黄」順興,並提出與
   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。
  ㈡確認吳基泰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
  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(因聲請狀未表明吳基泰
   背書人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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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