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27號
債 權 人 黃順興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雅菁、吳基泰、吳聲宗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「黃」順興或「黄」順興,並提出與
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。
㈡確認吳基泰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
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(因聲請狀未表明吳基泰為
背書人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