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929號
TCDV,108,司促,20929,201907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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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929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




債 務 人 陳維中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壹佰叁拾壹元,及
  自民國(下同)ㄧ○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五點五八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按期(月)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 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
    (證一),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
    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
   ㈡查債務人陳維中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
   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
    聲請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
    事實。
   ㈢次查,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
   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
    如遲延履行時,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
    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
    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按期
    (月)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
    期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
    到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
    件之聲請。
   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: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
    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
    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
    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、帳務交易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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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