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845號
TCDV,108,司促,20845,201907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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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845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


債 務 人 劉育昕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零陸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另聲請人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【下稱
     「滙豐(台灣)」】業於民國(下同)99年05月01日
     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,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
     台分行部分營業、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(台灣)商
 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     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,核准
     在案。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,於99年05
     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,公告在經濟日
     報A14版。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,特此敘
     明。
  (二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,並持有債權人所
     發行之國際信用卡,卡號4511850128098201,簽帳消
     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41606元整,自最後一次消費繳
     款日,民國93年5月27日迄未清償。案經債權人數次
     通知其前來履行,未獲全數清償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
     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  (三)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:各筆循環信用之計
     算,係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
     筆帳款入帳日起,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
    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惟因
     銀行法修正,令信用卡及現金卡等利息循環利率年利
     率不得超過15%,故本件僅請求年利率15%。另正、附
     卡持卡人間依申請書簽名同意事項及前揭約定條款第
     三條約定,互負連帶責任,就前項債務自應負連帶清
     償之責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
    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
     ,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為法便
   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聲請書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、系統欠款證明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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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