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665號債 權 人 廖苑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尤寶玲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相關釋明資料(如:借據、支票、本票)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