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661號
TCDV,108,司促,20661,20190725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661號
債 權 人 林浩洋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子威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五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
   狀更正。(因與借款契約書約定利息為年息零,不相符)
  ㈡提出債務人楊子威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