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579號
債 權 人 黃嘉勝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柏詠、陳景旭、吳秀枝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陳景旭、吳秀枝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若是,併請具體
敍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。(聲請狀未表明
二人為連帶保證人)
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中債務人於民國107年3月1日向債權人
借貸新臺幣「500萬元」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?
㈢確認對陳景旭請求新臺幣400萬元連帶保證責任是否有誤
?(依狀附金錢借貸協議書所示連帶保證人為陳安,非
債務人陳景旭,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