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579號
TCDV,108,司促,20579,20190724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579號
債 權 人 黃嘉勝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柏詠陳景旭、吳秀枝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陳景旭、吳秀枝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若是,併請具體
   敍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。(聲請狀未表明
   二人為連帶保證人)
 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中債務人於民國107年3月1日向債權人
   借貸新臺幣「500萬元」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?
  ㈢確認對陳景旭請求新臺幣400萬元連帶保證責任是否有誤
   ?(依狀附金錢借貸協議書所示連帶保證人為陳安,非
   債務人陳景旭,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