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88號
債 權 人 非凡比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曹之卿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惠娟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代理人姓名究為「黃」世煌或「黄」世煌,並提出與
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(如:身分證影本)。(
因聲請狀及委任狀上簽名及印章不相符,另前揭兩份文狀
皆須補正簽章)
㈡陳報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地址。(因聲請狀上未記載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