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388號
TCDV,108,司促,20388,201907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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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88號
債 權 人 非凡比大樓管理委員會


法定代理人 曹之卿 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惠娟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代理人姓名究為「黃」世煌或「黄」世煌,並提出與
   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(如:身分證影本)。(
   因聲請狀及委任狀上簽名及印章不相符,另前揭兩份文狀
   皆須補正簽章)
  ㈡陳報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地址。(因聲請狀上未記載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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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