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74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
代 理 人 李月治
債 務 人 王李玉網
債 務 人 王國亮
一、㈠債務人王李玉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陸佰
零陸元,及其中①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
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
約金,②新臺幣柒萬零肆佰零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
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六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;如對債務人王李玉網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
債務人王國亮負清償之責任。
㈡債務人王李玉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貳拾柒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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