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317號
TCDV,108,司促,20317,2019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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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17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林滄琦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借款人於民國94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,0
    00元整,約定於民國97年3月24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
    百分之12計付,延遲還本或付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
    息外,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  十,逾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,按上開利
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
    證。
  (二)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,現欠本金234,758元,逾欠
    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,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第一款
    約定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爰
    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
    本息及違約金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
   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(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)為
    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
    鑒核訊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暨繳息明細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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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