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12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紀建洲即紀建州
債 務 人 蕭淑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零柒拾柒元
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紀建洲即紀建州於民國93年11月29日協同其餘債務
人蕭淑方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借款190,000元整,約
定於民國95年11月29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5計
付,延遲還本或付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其逾期
在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六個月以
上者,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
違約金,並立有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可證。
㈡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,目前尚欠本金116,077元,前
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,依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債
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爰此
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,自
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。
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貸款暨動產
抵押契約書可證(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)為求
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
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等資料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麗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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