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312號
TCDV,108,司促,20312,2019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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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12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紀建洲即紀建州



債 務 人 蕭淑方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零柒拾柒元
  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債務人紀建洲即紀建州於民國93年11月29日協同其餘債務
   人蕭淑方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借款190,000元整,約
   定於民國95年11月29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5計
   付,延遲還本或付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其逾期
   在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六個月以
   上者,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
   違約金,並立有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可證。
  ㈡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,目前尚欠本金116,077元,前
   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,依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債
   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爰此
   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,自
   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。
 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貸款暨動產
   抵押契約書可證(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)為求
   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
  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等資料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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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