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224號
TCDV,108,司促,20224,2019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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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224號
債 權 人 宏碁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萬以寧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支
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提出債務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之最新公司
   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
   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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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宏碁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