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224號
債 權 人 宏碁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萬以寧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支
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債務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之最新公司
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