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221號
TCDV,108,司促,20221,2019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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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221號
債 權 人 林秀花 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懷欽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。
  ㈢債務人住於高雄市前鎮區,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,非
   本院管轄,請確認是否仍有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
   。(債權人繳納裁判費前,請先注意)
  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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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