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221號
債 權 人 林秀花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懷欽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。
㈢債務人住於高雄市前鎮區,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,非
本院管轄,請確認是否仍有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
。(債權人繳納裁判費前,請先注意)
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