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166號
TCDV,108,司促,20166,2019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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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166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


債 務 人 范建棠即范金洲即范鑫洲


 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肆拾捌元,及其中新
  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,及
   其中新臺幣肆仟叁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
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叁拾貳元,及
   其中新臺幣捌仟陸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
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 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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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