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113號
債 權 人 美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美斐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雅茜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臺端聲請狀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,300元,而請求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77,830元,』二者金額不相符,應具狀更
正為正確金額,又依聲請狀所附協議書所示,債務人願「
按月」給付新臺幣10,000元直至清償完畢為止,請確認有
無一期未給付,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?並提出相關約定以
供本院審核。若無,僅得就已到期而未給付之債權金額請
求給付。請就上述事項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
狀繕本6份。
㈡請提出債務人朱雅茜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
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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