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064號
TCDV,108,司促,20064,201907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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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64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


債 務 人 全賴淑美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債務人全賴淑美於民國93年8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
   約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約
   定條款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
  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.71%計付
   之利息,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
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及按延滯第一個月
  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
   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當月
  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,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(含)
   者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,以三個月為上限,自民國95年
   6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1%計算之
   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
   計算之利息。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下同﹞28,542
   元(含本金24,839元、利息3,703元)及其中24,839元自民
   國95年6月27日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9.71計
   算之利息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 之15計算之利息。
 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請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等
   發支付命令,以保聲請人權益。
 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自民
   國(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
   公司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
  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
   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0064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全賴淑美 │民國95年6月2│民國104年8月│年息百分之19.7│
│  │24839 │     │7日     │31日    │1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民國104年9月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1日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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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