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44號
債 權 人 朱崇嶽
債 務 人 彭泓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,及其中新臺
幣壹拾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,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
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
者外,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,民法第207 條定有明文
。本件聲請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5,
000元,並以此金額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則上開金額已包含本金100,0
00元、利息25,000元,而依聲請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,其第
四條有關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為「本合約期限屆滿,乙方不
為清償時,甲方行使權益之費用及損失如:利息、遲延利息
、實行抵押權費用(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、訴訟費、規
費)及違約金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,全
歸由債務人負全責,絕無異議。」,上述約定事項可知僅本
金得請求計算利息,惟聲請人亦未釋明本件有符合上開得請
求複利之例外情形,故聲請人本件聲請除本金100,000元得
依約請求計算利息外,有關利息25,000元請求計算利息部分
即難照准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