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0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蔣寶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伍拾壹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蔣寶蓮於民國93年12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95,000元,
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
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3年12月07日
起至民國108年12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15.00採機動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
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
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
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10日止累計62,251元整未
給付,其中60,103元為本金;2,148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現金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游智凱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0001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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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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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蔣寶蓮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百分之│
│ │60103 │ │7月11日起 │ │十五計算之利息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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