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25號
債 權 人 張欣吟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根環保實業有限公司、王俊德發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為何?。
㈢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。
㈣利息起算日為何?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08年7月10日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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