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9673號
TCDV,108,司促,19673,201907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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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967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代 理 人 吳友議 
債 務 人 陳佳芸即陳明得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陳麗玲即陳明得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陳淑貞即陳明得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陳鴻賓即陳明得之繼承人


 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明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  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
 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五六計算之利息
  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 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
 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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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