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67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吳友議
債 務 人 陳佳芸即陳明得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陳麗玲即陳明得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陳淑貞即陳明得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陳鴻賓即陳明得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明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
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五六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
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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