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9655號
TCDV,108,司促,19655,201907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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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9655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廖源豐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零玖佰玖拾壹元,自
 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
 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
  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  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就
  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
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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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