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61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林品馨即林麗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品馨即林麗真於民國92年01月27日向債權人借
款50,000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,000元(註:雙方同
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
,自民國92年01月27日起至民國94年01月27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25採固定計付,並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
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3日止累計161,133元正未給付
,其中52,244元為本金;108,305元為利息;584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林品馨即林麗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
:5520491009846446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
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3日止
累計918,278元正未給付,其中241,640元為消費款;67
3,039元為循環利息;3,5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現金卡申請書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9611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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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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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品馨即林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4.25%│
│ │52244 │麗真 │6月14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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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林品馨即林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241640│麗真 │6月14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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