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9587號
TCDV,108,司促,19587,2019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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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958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


債 務 人 史榮昌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肆仟壹佰捌拾叁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史榮昌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,899
    ,401元,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
    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.12採機動
    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   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    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    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   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    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04日止累計1,824
    ,183元正未給付,其中1,817,834元為本金;5,749元為
    利息;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   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    示之利息。
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   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9587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史榮昌 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3.12% │
│  │181783│     │7月05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4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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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