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540號
債 權 人 溫柳枝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芳霆即周芳榮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姓名為何,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
印文及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。
㈡確認債務人借款金額610萬元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款項借
用證債務人借款金額616萬元不相符)
㈢陳報本件債務人已清償金額及未清償金額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