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525號
債 權 人 璿智國際寵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敬智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昀龍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聲請狀末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文。
㈡確認請求連帶支付是否有誤?(債務人僅有一家公司)
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51,740元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應
收帳款明細表及發票金額新臺幣159,327元不相符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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