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22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
代 理 人 郭孟軒
債 務 人 蕭道雄兼蕭樹苡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蕭道隆兼蕭樹苡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蕭林桂花即蕭樹苡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蕭淑芬即蕭樹苡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蕭靜芬即蕭樹苡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蕭介富即蕭樹苡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蕭政櫻即蕭樹苡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蕭道雄、蕭道隆、蕭林桂花、蕭淑芬、蕭靜芬、蕭介
富、蕭政櫻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樹苡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
蕭道雄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玖仟玖佰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
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如對上開債務人等之財產
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蕭道隆給付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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