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390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歐昭廷
債 務 人 劉泰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伍拾叁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
十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
日止,逾期一期者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,二期者新臺幣
肆佰元,三期者新臺幣伍佰元,違約金之計收,最高以連續
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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