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9251號
TCDV,108,司促,19251,20190712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9251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



債 務 人 王重輝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零陸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王重輝於民國104年7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
  貸款(帳號:4636705715668958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 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、2、3、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遲
  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
  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
 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
  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
 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
  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
  。
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  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淑鈴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19251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重輝 463│自民國108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七點│
│  │11164 │6705715668│06月09日起 │      │九九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958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王重輝 463│自民國108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四點│
│  │21740 │6705715668│06月09日起 │      │九九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958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王重輝 463│自民國108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三│
│  │56913 │6705715668│06月09日起 │      │點九九    │
│  │元  │958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王重輝 463│自民國108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六│
│  │61589 │6705715668│06月09日起 │      │點九九    │
│  │元  │958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