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212號
債 權 人 江秀卿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葆青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。(如:借
據、支票、本票)
㈡提出債務人約定每月給付20,000元扶養教育費之釋明文件
。
㈢確認請求扶養費「230萬元」之金額及「115個月」是否有
誤,請查明更正。(正確是否應為9*12個月+4個月=112個
月,112個月*2萬元=224萬元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