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159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林章吉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金生即林湧珄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確認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為何,並更正請求金額中關於違
約金之部分請求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