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14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債 務 人 吳聲和
債 務 人 吳家永
債 務 人 梁美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壹佰玖拾柒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吳聲和前就讀中國醫藥大學時,邀債務人吳家
永、梁美菊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
,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以下同)345,108元整,並約
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
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
(二)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就
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
息外,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
自應付息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
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
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三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
,視為全部到期,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
催收款項之日起,上開利息、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
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,自民國108年01月08日
起至民國108年06月30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
之一點一五,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08年07月01日,
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
一五固定計息。
(四)詎債務人吳聲和自108年01月08日起,並未依約履行繳
納,迄今尚欠251,1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,另債務人吳家永、梁美菊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
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狀請 鈞院鑒核,准依民事訴
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以保
債權,實感法便。
釋明文件:借據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淑燕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9144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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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吳家永、吳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民國108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│251197│聲和、梁美│1月08日起 │6月30日止 │一五 │
│ │元 │菊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 │ │7月01日起 │ │一五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吳家永、吳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251197│聲和、梁美│2月09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菊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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