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134號
債 權 人 省力機電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江明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本件聲請狀漏未載明債務人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
法定代理人,應提出債務人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
公所備查函,並具狀補正現任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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