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9134號
TCDV,108,司促,19134,2019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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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9134號
債 權 人 省力機電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江明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本件聲請狀漏未載明債務人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  法定代理人,應提出債務人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  公所備查函,並具狀補正現任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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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省力機電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